新北市瑞芳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|
112.2.7.修訂 |
一、新北市瑞芳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貫徹行政革新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瞭解民眾需求,加強
與民眾意見溝通,並為其解決問題,以結合民眾心力,推動市政建設,特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會見時間原則定於每週星期三下午2時至4時,若遇議會期間或業務需要得另擇期辦理,惟不得延遲原
會見時間二週以上。
三、會見地點為本所主任室,必要時得安排其他適當地點。
四、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陳情者,不予約見。主任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,
均由本所依法公平辦理。約見時間2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則取消本
次約見,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。
五、凡民眾對本所戶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,皆可申請會見主任。若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
受理,惟仍應回復陳情人或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:
(一)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。
(二)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。
(三)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,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。
(四)非本所權責案件。
(五)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陳情者。
(六)無具體內容,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,或電子郵件網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
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七)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(八)案件已由檢、警、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。
六、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,應以書面為之,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及國
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(如附件1,另請提供有照證件以供核對),倘經查證屬偽冒、匿名虛報
或不實者,得取消會見。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:「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;其以言詞為之者
,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,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。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,應更
正之。」
七、受理方式:
(一)民眾於申請會見日期10日前,以書面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信箱或親自向本所預約登記(聯絡
電話:24972229;傳真電話:24969197;電子信箱:ntpc517@ntpc.gov.tw)。
(二)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最多2案為原則。
(三)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,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主任核准後酌予增減。
(四)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,或屬低收入戶、原住民者,得優先預約會見。
八、處理原則:「權涉本所之單純案件」,由研考人員先行聯繫相關之承辦人員瞭解案情,協助處理
並函覆陳情人,經前開處理而民眾仍不滿意者,則安排列入「主任與民有約」會見案。
九、約見預備:研考人員應將申請會見案件之問題及相關資料送交承辦人,於1日內填具處理表(如附
件2),經簽核後送研考人員彙辦。
十、約見通知:
(一)於約見前3日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、號次、場所(地址、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)、相關權責承辦
人、聯絡人及電話。若屬可立即交辦案件而未排入會見者亦應於3日內回復或告知陳情人。
(二)申請會見案件承辦人,應於會見2日前簽註具體處理意見,陳核主任參考。
十一、約見當日:
(一)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,約見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。
(二)陳情人於陳述案情時,如有必要得有陪同者,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3人。陪同或協
同之民眾如非已事先登記者,限1人協同為之。
(三)有關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結果,如有必要得發布新聞稿。
十二、約見後案件處理:
(一)各業務承辦人應於約見後5日內將會見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,並會知研考人員,俾利管考。未
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,得簽准展延辦理期限,但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。
(二)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相關作業由本所研考人員專責列管並列席簡要紀錄,權責單位承辦人一併陪
同會見,會見紀錄於會見結束後由首長簽名確認後列管交辦。
(三)「主任與民有約」交辦之案件,由研考人員登記列管後通知承辦人辦理。
十三、本計畫自核定之日起施行,必要時得修訂之。